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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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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住宅火險
作者:
林中木
日期: 2015.09.07 天氣:
心情:
ct 21 Thu 2010 15:23
住宅火險與地震險保費這裡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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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新聞分享
煙火爆炸住宅火險、居家險可理賠
日前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燭金紙行大爆炸,造成4人死亡,鄰近10棟民宅全毀,數十棟受損,產險業者指出,鄰居發生火災、爆炸情事防不勝防,最好加保住宅火險、居家險,避免意外發生時求償無門。
產險業者表示,住宅火險除單純的火災,爆炸、閃電雷擊、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及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煙燻都在承保範圍,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投保住宅火險的受災戶,在重建、整理家園時,殘餘物清除費、災後外宿所產生的臨時住宿費用皆在理賠的範圍內;以臨時住宿費用為例,保戶於房屋修復或重建期間必須暫住他處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每日可獲得最高3,000元賠償,但以60日為限 。
產險業者提醒,投保住宅火險,動產理賠以建築物保險金的3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是國人投保前要注意的地方。若有足夠預算的民眾,可投保居家綜合保險,除了有基本地震險、臨時住宿費與清除費用的保障,理賠時動產與不動產採合用保險金額不會有建築物保險金額30%、最高新台幣50萬元的限制,同時採重置成本實損實賠,不扣折舊。
2011-04-26 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台北報導
~保險案例分享--中環工廠火災,法院判決房東獲賠2千萬~
承租廠房的企業主,只保營業生財及貨物就夠了嗎?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2/11日電)
中環公司桃園縣廠房發生火災,燒壞廠房內的裝潢、機具等,出租廠房的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認為損失慘重,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中環應賠償富而樂新台幣20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中環公司向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承租位在桃園縣新屋鄉的廠房,主要生產光碟片。民國95年時,中環工廠因生產線走火,千坪廠房陷入火海,燒壞公司的裝潢、機具等,導致富而樂損失慘重,富而樂向中環求償設備費、積欠租金等。
中環公司辯稱,火災起火原因不明,不能將全數責任都歸咎給中環公司,且火災毀損設備為中環公司所有,要求法院降低賠償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第434條,承租人對重大失火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中環火災屬輕度過失,不需對火災負全責;但審酌火災仍燒毀富而樂公司的設備,侵害財產權,因此判決中環應賠償富而樂2000多萬元。
如果房客引起火災房東怎麼辦
前言:
其他經房客同意使用房屋的人故意引起的火災(放火)或過失引起的火災(失火),其刑事責任,僅由該行為人負責,但民事責任部分,房客也有可能要一起負責。底下分別「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說明之:
※※ 民事責任 ※※
一、其他經房客同意使用房屋的人造成的火災,也必須是此等人的『重大過失』所引發的火災時,房客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此等人本身,只要有過失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就跟房客的家屬或其他同居人引發失火的情形一樣,都是依照民法第433及民法第434條來決定責任歸屬。
二、要注意的是,若租約中已經有不同於民法第433條之約定時,仍應依照租約來決定責任歸屬。
三、萬一房客因此而賠償房東的損害時,房客能不能轉而向那位過失引發火災的人求償呢?答案是肯定的,由於引發火災的人是依法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當然不能因為房客先行賠償損害後,該引發火災之人就因而免除賠償責任,只不過,在法律主張的技術上,是要依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於請求房東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對引發火災之人主張賠償。
※※ 刑事責任 ※※
其他經房客同意使用房屋的人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均涉及刑事責任;其適用刑責,請參考刑法「公共危險章」中第173條至176條之規定。
※※ 參考法條 ※※
民法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33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第444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投保租金損失險不怕租金斷炊
保火險可附加租金損失險 屋主房客都安心
購買房產、作收租金,輕鬆當個包租公、包租婆,已經成為現代人投資的方式之一。可是當房東的最怕收不到租金,而承租的企業也怕經營處所發生狀況,因此,產險業者看好這塊市場,推出投保商業火災保險的同時,並附加租金損失險,讓出租房子的人能夠適當轉嫁風險。
根據永慶租屋網的資料統計,8月份大台北地區大學周邊出租套房詢問度,比起7月份量增2成左右,顯示租屋需求明顯提升。因此,若是屋主在出租房子時,能夠投保租金損失險,則可讓自己及房客租得更安心。
所謂「租金損失險」屬於火災保險附加險的一種,是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為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導致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引起租金的實際損失,保險公司依附加險條款的約定,來負起賠償責任。
屋主將不動產出租後,每月可收取穩定租金,若如果不幸發生火災,造成承租人營業中斷,自然無法順利收取租金,此時屋主若有投保租金損失險,就可以向投保公司申請租金損失保險金,來補償租金收入的損失。
另外,對企業主來說,萬一辦公處所發生火災事故,可能會發生原處所租金繼續給付,同時必須另覓辦公場所維持營運,而增加額外租金支出的成本,此一情況便可透過附加租金損失險,來作為損失的補償。
至於保險利率部份,會以火災保險平均費率的85折,當做租金損失險的投保利率,例如火險的平均利率若為千分之一,租金損失險的利率就是把千分之一再打85折。
另外,為避免發生產險公司與出租屋主兩者間可能產生的糾紛,產險公司表示會以當地房價來與每件租金的合理性相互比較,做為衡量的標準。
卡優新聞網楊振東 2010/09/14
—————————————————————
保火險可附加租金損失
房東最怕收不到租金,企業最怕經營處所發生狀況,為避免火災等意外事故讓房東收不到租金、店家不能營業還要支付額外租金支出,產險公司表示,可在投保火險後附加「租金損失險」,將租金實際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
產險公司表示,「租金損失險」是火災保險附加險的一種,當商店或辦公大樓因危險事故導致毀損、滅失甚至無法營業,後續租金實際損失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舉例來說,辦公大樓的所有權人(屋主)將不動產出租給企業,每月可收取穩定租金,倘若不動產不幸發生火災,造成承租人企業營業中斷,自然無法順利收取租金,若屋主已投保「租金損失險」,便可向投保公司申請租金損失保險金,彌補租金損失。
除屋主可投保,承租方的企業主,也能投保「租金損失險」,萬一辦公處所發生火災事故,原處所的租金仍要持續給付,同時必須另覓辦公場所維持營運,可能增加額外租金支出的成本,余盛源表示,企業主可透過附加的「租金損失險」作為損失補償。
「租金損失險」的投保案件以大型工廠居多,多數透過保險經紀人管道進件,投保率不到一成。
為提高投保比例,產險公司表示,會將業務延伸至百貨商場和商業辦公大樓。
產險公司表示,商業火險投保率最高的還是竊盜險,尤其是單價高、銷贓管道暢通的產業較常投保,即當貨物、機器設備遭竊時,可在保險約定範圍內轉嫁損失給保險公司。
為免監守自盜等道德風險,產險公司承保竊盜險時,通常會有「限額」及「自負額」規定,兩項都必須在投保前,由產險公司與商家事先約定,竊盜險的自負額一般為10%。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住宅火險承保範圍
產險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
火災
二、
閃電雷擊
三、
爆炸
四、
航空器墜落
五、
機動車輛碰撞
六、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住宅火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六、
冰雹。
住宅火險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產險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
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不保之建築物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動產
產險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
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
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
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
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
皮草。
八、
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九、
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
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
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
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住宅火險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產險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損失清單。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費用,提供損失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照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地震震動
二、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
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標的物: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
二、
地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地震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監測並紀錄之自然地震為限。
三、
承保損失:本章所稱「承保損失」,係指本章之保險標的物直接因本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所致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但臨時住宿費用不在此限。
前述毀損或滅失須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
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六、
非因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七、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理賠應檢附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賠償申請書。
二、
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鑑定證明文件。
三、
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四、
賠款接受書。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
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
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體傷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書影本。
(三)醫療費收據影本。
(四)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死亡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
財物損害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有任何火險或其他保險想要了解溝通交流可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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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 (M)0932-076327
Email: lionb0807@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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