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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五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核能安全高峰會在南韓首都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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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李鴻章六
作者: 僑下雨 日期: 2011.08.11  天氣:  心情:










梁啟超廣東新會人拜師康有為門下於李鴻章死後為他立傳,批評說:李鴻章只知有朝廷不知庶民,只是死命盡忠皇帝不知道甚麼是國家。 1895(光緒二十一年),甲午戰敗,馬關條約割讓台澎,康有為、梁啟超等十八省舉人刻在北京參加會試,感於時局危急,遂發動「公車上書」,聯合連署請願,提出「拒和」、「遷都」、「變法」的要求。 甲午戰拜被迫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如后: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爲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面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爲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並在所讓界內。 •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爲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爲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爲正。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爲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徒者,酌宜視爲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第六款 日中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課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計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爲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爲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爲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州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日中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 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裁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第八款 中國爲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爲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爲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爲逮繫。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明 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即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在煙臺互換。 台灣人因此成為日本殖民地五十年,台灣也因此成為漢和文化和民族溶合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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