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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小常識~*
作者: DryDuckBoy 日期: 2004.12.17  天氣:  心情:

尼經常在台北市被臨檢嗎?

大致上有些人可以不必被查唷!

就是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

法定程序
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不過要注意的是,要先他迷有依法定程序唷!!

尼才能規避檢查




法定程序:1 發動檢查
     2 表明身分
     3 告知事由
     4 檢查事項



另外,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注意唷!!   是要有正當理由嘿!!


不然會被罰~

不過要是他迷有先依法定程序

可以不要鳥他啦^^~*





p.s: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

對下列人員.物品.運輸工具

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1 入出境之旅客及所攜帶之物件

2 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3 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客貨

4 前兩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所攜帶之物件









  重申一遍:



麟光不好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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