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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誤導民眾
作者:
大雄(哥)
日期: 2006.07.03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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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為國家考試及格基層公務員,官拜:(警正四階)相當於薦任6職等、事務官,熟悉現行所規定之法令。其是質疑總統府卓副秘書長日前所發布總統府新聞?依照中華民國公文程式條例、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施行細則、均有規定公務人員行使職權時,對於非機密性檔案,只要對於所爭案件有關,均可申請調閱,不得拒絕,您怎可說連「立法委員」都不能看?您也說此非機密資料,無依據就自創說法,誤導民眾,請問您是依那一條法規說不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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