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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目無法紀
作者: 大雄(哥) 日期: 2006.09.06  天氣:  心情:
阿扁總統昨堅拒提供出借珠寶的親友身分,但依據該法第十條已明文規定,監察院官員負有向申報人查詢的職責,而且受查詢的機關、團體或個人,也有據實說明的義務,否則;監察院如何查證申報義務人是否如實申報!但國家元首如此做法,申報人再以「保護當事人」為由搪塞,這樣:還要財產申報制度幹嘛?阿扁總統講這種道理,通嗎?監院官員認為,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如此做法已首開惡例,已帶頭破壞陽光法案的精神,未來恐怕會上行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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