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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耍賴總統 (尚未分類)
作者: 大雄(哥) 日期: 2007.01.26  天氣:  心情:
總統指控法院審判程序對總統所造成的身心壓力,應屬於妨礙憲法賦予總統職權、地位。起訴書認定總統為「共同正犯」將總統夫人以共同貪汙罪嫌提起公訴,嚴重違反憲法第52條,侵害總統刑事豁免權!
地檢署尚未起訴陳總統,不觸及總統刑事豁免權,總統在訴訟程序並非被告,因為被告依刑事訴訟正當程序享有保障如:辯護、緘默、詰問權等,總統並不能享有。反而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為證人,負有作證義務,將受法官詰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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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1-27 15:44
她, 57歲,桃園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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