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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務限定繼承 父債不須子償
作者: Weather 日期: 2009.05.14  天氣:  心情:


債務限定繼承 父債不須子償
更新日期:2009/05/14 04:09









〔記者陳曉宜、李靚慧、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一旦三讀通過,未來不會再有「父債子還」的情況。
 
立委主張溯及既往 法務部保留協商
 
立委主張全面溯及既往,但法務部認為將影響法律安定性,對過去依法償債的繼承人不公平,因此溯及既往條款保留協商。
 
銀行業者聞訊表示,未來將採取增加保人、增加擔保品、要求授信客戶加買保險等方式因應。有銀行業者私下預測,未來法院業務量將暴增,因為如果未來全面改為限定繼承,親人過世後,子女首要工作將是到法院申請「財產清冊」,即使家庭沒有負債,也得在遺產完成清算後才能分家,最快要一年後,恐怕將會造成許多糾紛。
 
法律事務司長張青雲則表示,如毫無遺產或債務,或繼承人願意清償所有債務,實務上繼承人有時選擇完全不清算,財產清冊申報相關作業程序,通常半年內可完成清算,相關申報費用都在千百元內。
 
現行民法繼承編規範,繼承人繼承之債務高於財產時,繼承人必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由於很多人不知上述權利義務關係及相關期限,經常發生「父債子還」拖累後代的情形。
 
繼承債務高於財產 只須還所得遺產
 
全面改為限定繼承後,繼承人不必到法院辦理任何手續,可只清償不超過所繼承財產的債務,也就是繼承財產若只有一百萬元,而繼承債務有三百萬元,就只要還一百萬元。
 
為免債務人刻意在過世前二年脫產,草案也規定,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所接受的贈與也視為遺產。如果財產移轉或滅失,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此外,現行法令規定採限定繼承者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相關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繼承人對相關債權都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修正草案規定可不必辦理上述事項,為免債權人權益受損,另規定若繼承人違反規定,導致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損害時,應依現行法律負賠償責任,未來償債範圍將不能以所得遺產為限。
 
繼承人若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作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的利益。

以上新聞來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14/78/1jgo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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