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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作者: 揚帆漂泊 日期: 2010.12.15  天氣:  心情: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簡稱:個資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

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
 
第 18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 23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第 34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最近工作沒了.正在接洽其他公司及工作跑道.

不知道我是犯太歲還是怎麼了.工作被搞掉就算了

有友人告知.有某位網友拿我的照片.貼在他的即時資料.

是怎樣呀.我沒有比雞腿男帥啦.更不是劈腿家族帥哥.

未經我的允許.公開盜用我(個人)的照片拿到自己即時上.已經觸犯個資法.

難道這位網友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嗎.

不僅侵犯我的權益.更使人懷疑這網友有何企圖.

麻煩.有人跟那位網友熟的話.請告知他.

他已經觸法.別因小惡而為之...



今年真是不順利的一年.也即將結束.

希望別再犯小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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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12-17 10:55
她, 54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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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2-15 16:02
她, 43歲,基隆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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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2-15 07:50
她, 54歲,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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